(一)各种骨折 1.四肢长骨、脊柱椎体骨折:出院时最长休息3个月,以后门诊每月一次,可达8个月。8个月时复查X片,若骨折未愈合可继续休息,骨折线消失后停止给假。 2.掌、指、跖、趾及桡骨远端骨折:每月一次,休息最长共3个月,3个月后复查X片,若骨折未愈合方可继续休息。 3.椎体附件骨折:一般休息共3个月,症状重者可加休1个月(骨折可能永久不愈合)。 4.股骨颈、股骨头骨折:一般休息共1年,1年后骨折未愈或股骨头坏死可再休息6个月,此后应采取相应治疗手段。 5.骨盆骨折:轻者休2~3个月,严重者可休6个月(包括髋臼骨折),此后需复查X片,若骨折未愈合方可继续休息。 (二)神经、肌腱等 1.四肢肌腱损伤:休息及功能锻炼共3个月,此后如需再次手术可再休2个月。 2.膝关节交叉韧带重建后:休息及功能锻炼共9个月。 3.四肢神经损伤:早期修复、观察最长可达9个月。6个月时可考虑松解术。9个月无恢复者可行功能重建术,术后休息锻炼3个月。 4.拆除内固定:脊柱、骨盆、负重长骨休息1个月,余休半个月。 (三)其他疾病 1.上臂疾患:肩关节周围炎:活动受限休息3-5天;肱骨外上髁炎(网球肘):休息2-3天; 2.膝关节疾患: (1)半月板损伤:休息半月; (2)侧付韧带损伤:急性损伤固定2-3周,石膏拆除后休息半月。 3.腰部疾患 (1)腰肌劳损:急性期休息2周; (2)各部位局封后:可休息1-2天; (3)各种严重挫伤(包括胸、腰背部、四肢关节):休息2周; (4)颈腰椎间盘突出:休息1-2周。 4.脊柱结核 (1)摄片有骨质破坏者:休息3-6月。 (2)复查后如病情已稳定:血沉恢复正常,继续半休3月,以后逐步恢复正常。 以上情况病休后或某些手术无法改善功能及畸形的,不再给病休,建议鉴定伤残等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