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台州市医疗机构出具医疗证明书的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卫计(卫生)局、市级医院:
为进一步做好合理出具医疗证明书的工作,台州市卫生计生委制定了《台州市医疗机构出具医疗证明书的管理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台州市卫生计生委
2015年10月14日
台州市医疗机构出具医疗证明书的管理规定(试 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机构管理,规范医疗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进一步做好合理出具医疗证明书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医疗单位出具医疗证明书的相关工作,由医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台州市所有医疗机构。
第二章 出具权限
第四条 具有医师执业证书并在本院取得处方权限的医生方有资格出具普通医疗证明书;非临床医生及实习、进修医师无权出具医疗证明书,轮转医师出具的医疗证明书必须经上级医师签字。
第五条 各科医生只能根据本人的执业范围出具相应诊疗科目的医疗证明书,跨科出具的医疗证明书无效。在无诊断依据或未亲自诊治病人时,临床医师不得为病人出具相关证明书。
第六条 医疗证明书所填写内容应客观、真实、合理、清楚,并在病历上明确记录。门诊医师为门诊病人出具疾病诊断证明书,必须有本院相应的检查报告,诊断明确、依据充分,并在门诊病历中做相应的记录。出具证明书签字人应对所书写内容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条 属医疗纠纷或外单位委托(交警、公安等)鉴定需出具医疗证明的,经办人应出具公检法机关或保险公司的书面材料,报医务科备案后,由医务科指定科主任或高级职称医师完成。
第八条 临床医师应根据病情需要酌情掌握病假证明的时间。急诊一般不超过3天,门诊病人一般不超过1周,遇特殊病情病人需休息1周以上的,应由主治医师以上职称医师或科主任出具证明书,但一次不得超过4周。住院后出院病人可由经治医师根据病情需要出具休假建议证明,对需要休息4周以上须经科主任审核签字;对于需要休息12周以上或数次出具休假证明累计已超过12周的,须经科主任签字,医务科审核,分管院长批准后盖章。病假日期必须在病历上予以记录,病假时间限于证明出具当日起效。
第九条 一般情况下,不得出具回顾性医疗证明书。因特殊需要确需出具回顾性医疗证明书者,应先由医务科严格审核确认后,指定医生出具证明书,并在病历和医疗证明书右上方标明“补”字样,并注明当时诊疗日期,由医务科签字、盖章后,视作有效。
第十条 医师出具医疗证明书必须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应按不同疾病对人体产生影响的轻重,视其对工作、学习的妨碍程度,而决定病休时间长短。休息时间以天或周为单位,不得用模糊时间(如:一个月、半个月等),书写时禁止使用阿拉伯数字,以防伪造。
第十一条 所有病假单、医疗证明等均需附上相应病历资料方可盖章。医师为病人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应加盖印章,持章人对医师出具的疾病诊断书和病假证明书要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凡复印件、复写件均不予盖章。
第三章 出具规则
第十二条 所有病人出院或离院时,主管医生须在相应的出院小结或门诊病历上详细记录本次住院或就诊时所患疾病名称及相应休息时间、何时复查及复查内容等注意事项。
第十三条 出具医疗证明书,原则上由患者本人向经治医师提出,本人确不能到场的,由患者委托他人办理,受委托者需带本人及委托人身份证、委托书及相关病历资料,由经治医生审核后办理。经治医生不在单位的,由医务科指定医师出具。
第十四条 出具医疗证明书时,医师需详细填写患者姓名、性别、年龄、住院号或门诊号,所患疾病名称、住院起止时间(出院病人)、目前症状、建议休息时间等注意事项。
第十五条 医务科(门诊办、防保科)经认真审核后盖章、登记备案(或保留存根),同时应建立相关档案,避免同一患者同一证明事项重复出具。
第十六条 出具医疗证明书的疾病休息参考时间见附件,未列疾病参照《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所规定的休息时间为最长休息时间,遇特殊情况如病情较重,可适当延长。休息时间一般最长以12周为一期,超过12周者可行复查,必要时再申请继续休息。不能一次性出具如半年、一年等时长的医疗证明。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管理规定者,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附《常见疾病病假休息时间参考标准》,医生在出具医疗证明书时,建议休息时间不得超过相应疾病的参考标准时限。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市卫计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按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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